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
本站剛收到律師信, 說我的 flickr.tw 違反商標權, 限我立刻轉移網址給 Yahoo! Inc.
基於本人非常重視我國相關法律以及對 Flickr 之熱愛, 本站將於一個月內關閉, 並將網址還給 Yahoo! 並且此後不再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 謝謝大家這兩年來的支持.
想要珍藏過去兩年文章的朋友, 請自行下載. 我是小老百姓, 很怕被告.....
其後為律師信, 請大家參考.
為 台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轉達事項如說明。一、 茲據當事人Yahoo! Inc.委稱:「
按「FLICKR」為本公司依法註冊之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本公司所經營之「flickr.com」網站,為全球相當受歡迎之相簿網站,「flickr」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亦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傾悉CK於94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網域名稱「flickr.tw」。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之見解,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次按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2.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事業以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廣自己商品或服務等,均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範之『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依據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為此,函請CK於2007年8月31日前,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聯絡協商移轉網域名稱「flickr.tw」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定依法追溯相關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二、 合代函達如上,請於2007年8月31日前就本所當事人Yahoo! Inc.之請求為確切滿意之回覆,俾免訟累為荷。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rueysentsai@leeandli.com
本所案號: Y22527/UC1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本文在 HEMiDEMi 的迴響
Yahoo! 的律師函啊。那如果之前在自己 blog 裡利用 .CK 撰寫的語法安放張貼存放在 Flickr
的相片,也會隨轉址關站一起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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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恐怖。
Posted by: dupola | September 21, 2007 01:17 AM
沒有私下打招呼,沒有詢問過,直接寄律師函嗎?
真悲哀啊,這些大公司。
Posted by: 工頭 | September 21, 2007 01:33 AM
你好,
我本身也是flickr的愛用者,同時也是從事法律相關事務者,看到這篇文章一方面感到驚訝,同時也有一些感想。
你的決定看來似乎已經篤定,我只有表示祝福,但或許你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章。
另外,不再撰寫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是因為律師的要求或是自己的決定? 若是前者,那是一個沒有法律依據的要求;若是後者,希望你不要因為這次的單一事件而澆息了你對flickr的熱情,我們(至少是我)非常需要你的熱情分享,並且在此表示支持之意,請不要輕言放棄。
Posted by: fjny | September 21, 2007 01:37 AM
Flickr賣給Yahoo後就出現這種事,太...
只能說很震驚!
Posted by: liya | September 21, 2007 01:38 AM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這方面的爭議不很懂,看到樓上的fjniy提供的連結,大概對這類案件有點概念
CK兄絕無所謂"惡意",我想廣大支持你的網友一定看在眼裡,更何況致力flickr API發揚光大的眾多工具,對flickr及用戶如我的使用都幫助很大
Yahoo竟然直接用律師函來警告,這未免太讓人寒心啦
Posted by: Robbin | September 21, 2007 01:49 AM
CK 加油! 希望 Y! 能給你一個道歉!
Posted by: charlesc | September 21, 2007 01:59 AM
CK加油!
Posted by: 傑克 | September 21, 2007 02:27 AM
"此後不再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
不會吧? 嗚嗚 QQ
Yahoo!太欺人了吧
明明CK的flickr.tw不知道幫它做了多少的宣傳
還開發一堆好用的工具給flickr愛好者使用
不知感激不說,還要告人家?
CK不要從此不再寫Flickr API相關程式啦
你寫的東西很好用,大家都很愛用耶 QQ
大家都是flickr愛好者,flickr是無辜的
萬惡的是Yahoo!
此站也不必關啊,換個域名就好啦
可以改成 Yahoos*ck.tw 或是 f*ckYahoo.tw
當然CK如此熱愛flickr,幫它宣傳那麼多
結果反倒要被告
是我也會很賭爛,不再鳥它
不過這可是我們眾多人的損失啊 >"
Y! 他媽的雜碎 = =凸
當初flickr是被Yahoo!收購還一直耿耿於懷
CK 支持你!!
Posted by: fan | September 21, 2007 06:10 AM
果真律師含都是在恐嚇人不懂法律
首先網址跟商標法無關
另外網域要歸還也要由TWNIC裁定
因此如果願意的話,去找律師談判
基本上你沒有惡意冒用或損毀他站名義
如果要求歸還,就只要求對方賠償網站損失或是買回
不過台灣上法院還真麻煩,打官司也很累~~
Posted by: 布雷克 | September 21, 2007 07:57 AM
So Sad.
>_
Posted by: maxchu | September 21, 2007 08:11 AM
我覺得可以爭呀!
先去看 flickr 賣給 yahoo 的時間點就可以分出啦!
有必要這樣退縮嗎?
Posted by: jerome | September 21, 2007 08:39 AM
站長為Flickr貢獻了那麼多心力,也大力的推廣Flickr,寫了不少api也是廣大用戶的福氣,yahoo應該花錢贊助或網羅下來才對,用法律的手段實在不入流,很多熱情的高手都是這樣被澆熄的。
Posted by: Angelo | September 21, 2007 09:05 AM
公平交易法第24未必適用本案。律師只是找藉口胡扯。
Posted by: mixedracial | September 21, 2007 09:10 AM
真是可惜,flickr 不會知道自己為了爭這個實際上他們不會去用的網址,而損失了什麼。
CK 大當然會灰心,但失去 CK 大的經驗,是 flickr 全球社群的損失。或許 CK 大可以考慮把程式放到 sf.net 或 google code,至少可以讓後續使用這些程式的人知道是誰提供了這些好用的工具。
Posted by: wctang | September 21, 2007 09:23 AM
台灣的網路服務
是需要大大小小的網站
以及熱心的人共推
少數網站不是整個Internet阿
以為用這樣商業手法打壓
那是扼殺台灣網路發展
...
金屄哀
Posted by: cyber runner | September 21, 2007 09:40 AM
Yahoo這樣的手法真的很糟糕..我支持你! 好久以前就開始看你的部落格~ 希望以後能繼續寫下去! 加油!!
Posted by: lanma | September 21, 2007 09:41 AM
哇!yahoo這樣一封恐赫信,就要人把經營多時的domain name平白拱手讓人?
還用不花一毛錢哩?!像這種大公司強取豪奪的惡劣手段,版主千萬不要畏懼,要抗戰到底。
承如樓上所言,版主還有免費幫他打廣告!
我看他擺明欺負我們不懂法律,版主不要退縮,不怕他告,抗到底,有廣大網友給你靠,媒體鬧大有他好看!
Posted by: 不平者 | September 21, 2007 09:49 AM
惡劣
Posted by: whitney | September 21, 2007 10:20 AM
我不懂法律,但還是試著提出以下個人意見:
我覺得應該是要透過協商程序,而不是直接用法律壓人,直接無條件把網遇搶走。此外,貴站似乎沒有任何商業行為,因此因該可以進行協商!至少應該能向Yahoo!要回這幾年的註冊費用吧!
因為進行法律程序,yahoo!也可能要額外支付一筆費用,進行協商或許對雙方面都有利!
Posted by: Yenyu | September 21, 2007 10:20 AM
我不懂法律,但還是試著提出以下個人意見:
我覺得應該是要透過協商程序,而不是直接用法律壓人,直接無條件把網遇搶走。此外,貴站似乎沒有任何商業行為,因此因該可以進行協商!至少應該能向Yahoo!要回這幾年的註冊費用吧!
因為進行法律程序,yahoo!也可能要額外支付一筆費用,進行協商或許對雙方面都有利!
Posted by: Yenyu | September 21, 2007 10:20 AM
如果不是有您熱心的po文,讓身為flickr用戶的我,有更多的活用,我想我也不會付費使用...
雅虎這樣的做法,真的太令人失望了~
Posted by: w | September 21, 2007 10:26 AM
您好:
第一次來到貴站,第一篇看到的文章就是這樣的訊息.實在是在震驚.大致上看了一下內容(本篇文章及整個網站)..只能說,關閉這個網站真的是一件很可惜的事,尤其只是為了這樣的一件小事...說穿了Y!也就是把站長當成所謂的"網路蟑螂"來看待..但是站長的行為跟網路蟑螂是完全沒有關係的..若是真的打起官司,只怕輸的是Y!
Posted by: 小M | September 21, 2007 10:48 AM
補充說明: 若是站長有需要法律諮詢..可向各地地方法院"法律諮詢室"洽詢~免費! 附上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branches/branches02.asp
Posted by: 小M | September 21, 2007 10:53 AM
小弟要找flickr相關API,第一個一定先到這。
(但我還是用Flickr服務啊)
不是吧...
是有點毒,但不吐不快~
都Web2.0時代多久!?
啞虎是併購丁丁完,
也變天線了嗎....
明明可以創造雙贏甚至三贏嘛....
花點預算,買下Flickr tw,
並請站主當顧問等等,甚至轉移當做Flickr中文推廣Blog,暨而Flickr tw Blog忠實網友也對Flickr 或 Y 也好感嘛.....
這...(無限嘆氣),
Y高階趕快補救吧...
以上一點心得
崇賢 sam
Posted by: 阿賢 | September 21, 2007 10:58 AM
似乎連討論溝通餘地都沒有的態度。
Posted by: MLChen | September 21, 2007 12:02 PM
這樣不公平吧!
我也贊同CK持續讓這個網站運作,畢竟您這個網站並沒有營利性質,也與flickr並沒有互相競爭的關係,所以若以Yahoo的說詞來解是的話,大概不容易站得住腳。
加油啊~
Posted by: 好手 | September 21, 2007 12:25 PM
對於這件事,我希望站長可以做以下的處理
相信在愛護此站的網有中,一定有熟悉法律或是有熟悉法律的朋友,希望站長可以找出這些人來協助你處理這件事,如果站長沒有時間也信的過你所找的人的話甚至可以委託他幫你處理這件事(當然希望是無嘗的給予協助),不要因為一封信就退縮,站長難道不覺得就像自己義務的幫別人做事,但是卻被別人說"你很多事耶,我又沒叫你幫忙"這感覺相信很差的
好東西是要留下來的
Posted by: 山羊 | September 21, 2007 12:26 PM